重点信息公开专栏

惠景小学校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佛山市惠景小学发布日期:2013-05-29 00:00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推行校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加强校务公开的民主监督,规范校务公开工作,完善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机制,保证公开的真实性、实效性,确保学校重大决策必须通过校务公开,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向教职工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对象

本规定所称的责任追究,指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校务公开工作领导责任的各部门及部门负责人,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二、责任追究的内容

学校在推行校务公开工作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责任追究。

1、对上级关于校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不传达贯彻,不组织实施,不检查、督促、落实的;

2、对校务公开工作敷衍塞责,实际工作未开展或公开内容不落实、搞虚假公开的;

3、应及时公开而未及时公开或没有严格按程序进行公开的;

4、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公开并提交教代会审议、讨论、通过的重大事项,而未提交的;

5、在校务公开考评中,教代会民主测评时优良以及合格票数少于60%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6、违反教代会决议和校务公开的有关规定而导致矛盾激化,影响教职工队伍、单位稳定的。

7、应公开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公开,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或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8、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及依法履行校务公开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9、工作中发现问题不整改、不追究、不处理的。

三、责任追究的处理方式

1、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整改。

2、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3、对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4、对问题发生后,主动作出检查,并认真整改,有效阻止危害